1935年12月26日 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成立抚恤委员会
1935年12月26日,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成立了抚恤委员会。并规定:红军在前方牺牲,每年给家属抚恤费二十元;残废的给十五元;半残废的给十元;轻残废的给五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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